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