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0号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2022-04-24 14:28 / 价格收费 / 人浏览

各区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相关核酸检测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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